吕梁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厂家 危险化学品储存不法,罚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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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 吕梁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厂家

2023年11月,行政执法部门为核查问题线索对某化学试剂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,发现:(1)该公司易制爆仓库区5号仓库存放大量30%过氧化氢溶液吕梁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厂家,6号仓库存放大量含肼64%的水肼,但5号仓库和6号仓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用仓库,违反了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二十四条一款。(2)0号仓库存放大量冰乙酸和盐酸,但两者未采用隔开方式进行储存,违反了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二十四条二款。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。

处理结果 吕梁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厂家

针对违法行为(1),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八十条一款四项吕梁隔热条PA66生产设备厂家,结该市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的有关规定,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8万元;针对违法行为(2),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八十条一款五项,结该市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》的有关规定,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6万元;依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五十三条,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并罚款,共计14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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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%过氧化氢溶液、含肼64%的水肼、冰乙酸、盐酸均属于危险化学品。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二十四条一款规定,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用仓库、用场地或者用储存室(统称用仓库)内,并由人负责管理;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,应当在用仓库内单存放,并实行双人收发、双人保管制度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用仓库内的,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八十条一款四项,责令改正,隔热条PA66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本案中,该公司将30%过氧化氢溶液和含肼64%的水肼未储存在用仓库内,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。
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二十四条二款规定,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、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。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(GB15603-2022)》5.1条规定:“危险化学品应采用隔离储存、隔开储存、分离储存的方式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”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、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,依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八十条一款五项,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冰乙酸和盐酸都属于强腐蚀酸类危险化学品,根据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》(GB15603-2022)及相关安全规范,二者不能直接混储存,虽然通常不需要采用严格的“隔开储存”方式,但应当采用隔离储存。本案中,该公司未将冰乙酸和盐酸,采用隔开方式进行储存,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。

依据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》五十三条,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,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,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,分别裁量,并处罚。本案中,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该公司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,并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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